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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复核)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5-03-04 点击次数:1046 
  •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的决策部署,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2〕19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组织开展2025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和2022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年评价创新型中小企业5000家(目标任务见附件1)和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家以上。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在浙江省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申报企业应满足《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规定所申报类型的各项条件和标准;

    3.申报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动态管理

    1.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企业由各设区市经信局组织审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2.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四、组织实施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1.申报企业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参与自评,需完整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2,以压缩包形式上传)。

    2.县(市、区)经信局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本地区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由设区市经信局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省经信厅。

    3.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端口常年开放,请各级经信局继续按季度集中开展评价工作,省经信厅按季度统一公告企业名单。

    4.各设区市经信局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2025年6月15日、2025年9月15日、2025年12月15日前将创新型中小企业汇总名单(见附件3)行文报送省经信厅。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2025年分别在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两批次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第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要求如下:

    1.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于3月21日前(24:00关闭申请通道),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在线如实填报“2025年度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佐证材料。

    2.推荐审核。各设区市经信部门要压实审核把关责任,确保申报质量,加大对企业财务数据真实性审核力度,确保填报数据和佐证材料一致。以《浙江省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产业领域目录(试行)》为指引,坚持条件标准,指导企业选准产业领域、填准行业代码,引导支持企业聚焦和深耕产业链关键环节。

    3.审核认定。省经信厅对各设区市推荐企业进行形式审查、实地抽查、专家评审后择优确定企业名单,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3年,每次到期需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

    4.报送要求。各设区市经信部门于4月12日前将2025年第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4,加盖公章)、正式行文报送省经信厅,其他相关材料由各设区市经信部门存档备查。推荐名单汇总表同步报送浙政钉15068199146。

    (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

    1.复核对象。2022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2022年7月—2025年7月)。

    2.复核条件和要求。(1)近三年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且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规定条件和标准。(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未按规定参加复核;企业存在申报数据造假;不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和标准。

    3.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于3月21日前(24:00关闭申请通道),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在线如实填报“2022年度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佐证材料。

    4.复核初审。各设区市经信部门要坚持条件标准,严格审核把关,在申请材料和佐证材料审核中,可通过实地调研和材料审核相结合方式,加大对企业财务数据真实性审核力度,确保填报数据和佐证材料一致。复核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对于未申请复核和未推荐企业,须说明原因。

    5.报送要求。各设区市经信部门于4月12日前将2022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5,加盖公章)正式行文报送省经信厅,其他相关材料由各设区市经信部门存档备查。推荐名单汇总表同步报送浙政钉15068199146。

    6.审核公布。省经信厅对各设区市推荐复核企业进行形式审核,视情实地抽查核实。为加强扶持政策衔接,复核通过名单未公布前,原2022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继续有效,复核结果名单公布后,原称号自动失效,有效期重新计算。

    五、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政策宣贯,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咨询服务,为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环境。

    (二)宁波市经信局自行组织企业申报评价和认定工作,并将确认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报送省经信厅备案。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叶佩文,杨思宝,电话:0571-85150098,0571-85153236;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发展处 陈思羽,电话:0571-87059133)

    各市咨询电话:

    杭州市经信局    0571-85257088

    温州市经信局    0577-88968039

    湖州市经信局    0572-2399917

    嘉兴市经信局    0573-83681926

    绍兴市经信局    0575-88267297

    金华市经信局    0579-82469726

    衢州市经信局    0570-8758856

    舟山市经信局    0580-2281635

    台州市经信局    0576-88510737

    丽水市经信局    0578-2095061

     

    附件:1.2025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目标任务表

    2.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佐证材料清单

    3.2025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名单汇总表

    4.2025年第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名单汇总表

    5.2022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推荐名单汇总表


    6.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7.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5年2月28日


    附件1

     

    2025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目标任务表(略)

     


    附件2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佐证材料清单

     

    一、满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直通条件的,请按以下顺序打包成1个压缩包上传佐证材料:

    1.《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扫描件(在培育平台填写后下载打印,相关数据须与培育平台申报系统保持一致,在“真实性声明”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封面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2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材料(提供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的申报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4.直通车证明材料(至少提供以下四项证明材料之一):

    (1)2022—2024年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奖励证书复印件(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防科技奖;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浙江省自然科学奖、浙江省技术发明奖限三等奖及以上;获奖证书需体现企业名称,如有更名,请附更名材料);

    (2)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的佐证材料;

    (3)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佐证材料(包括国家、浙江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

    (4)2022—2024年度新增股权融资总额500万元以上佐证材料(包括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证明材料、银行到账凭证、出让股权不超过30%证明材料)。

    二、不满足直通条件需通过评价指标计算得分的,请按以下顺序打包成1个压缩包上传佐证材料:

    1.《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扫描件(在培育平台填写后下载打印,相关数据须与培育平台申报系统保持一致,在“真实性声明”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封面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3年度、2024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仅需要提供以下四部分:①带防伪码的审计报告首页。②资产负债表。③利润表。④审计报告附注中关于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研发费用部分内容,企业有研发费用但审计报告中未体现的可提供研发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每页需会计师事务所签章);

    4.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佐证材料(只需提供符合要求的评分值较高的1项知识产权;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5.2022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材料(提供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的申报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附件3

     

    2025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名单汇总表

    市经信局(盖章):                                





    序号

    所属市

    所属县(市、区)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行业

    行业代码(4位)

    主导产品

    是否满足4项直通条件之一(填1、2、3、4序号)














































     

     


    附件4

    2025年第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名单汇总表

    市经信局(盖章):                                


     

    序号

    所属市

    所属县(市、区)

    企业名称

    从事该产品领域的时间(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行业

    4位行业代码

    是否满足4项直通条件之一(填1、2、3、4序号)

    2024年营业收入(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4年研发费用总额(万元)

    2024年净利润

    (万元)

    2024年资产负债率

    (%)

    股权融资总额(万元)

    I类知识产权总数

    (件)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附件5

     

    2022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推荐名单汇总表

     

    市经信局(盖章):                                

                                                                                      

     

    序号

    所属市

    所属县(市、区)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行业

    4位行业代码

    主导产品名称

    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

    2024年营业收入(万元)

    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

    (万元)

    2024年净利润

    (万元)

    2024年资产负债率(%)

    该企业三年来发展情况及该企业产品、技术先进性的说明(不超过200字)

    复核意见

    2023年

    2024年

    是否推荐

    不推荐,请备注理由






































































    附件6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三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分)

       A. 80%以上(5分)

    B. 70%-80%(3分)

    C. 60%-70%(1分)

    D. 60%以下(0分)

    2.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10分)

    A. 10%以上(10分)

    B. 8%-10%(8分)

    C. 6%-8%(6分)

    D. 4%-6%(4分)

    E. 0%-4%(2分)

    F. 0%以下(0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5分)

    每满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5分)

    A. 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分)

    B. 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分)

    C. 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25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5分)

    A. 三级以上(5 分)

    B. 二级(3分)

    C. 一级(0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

    A. 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 拥有自主品牌

    D. 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10分)

    A. 10%以上(10分)

    B. 8%-10%(8分)

    C. 6%-8%(6分)

    D. 4%-6%(4分)

    E. 2%-4%(2分)

    F. 2%以下(0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5分)

    A. 50%以下(5分)

    B. 50%-60%(3分)

    C. 60%-70%(1分)

    D.70%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

    9.地方特色指标。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自主设定1-3个指标进行评价(满分15分)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5分)

    10.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0分)

    A. 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B. 自主研发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

    C. 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

    D. 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

    E. 无(0分)

    11.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10分)

    A. 研发费用总额500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10%以上(10分)

    B. 研发费用总额400-5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8%-10%(8分)

    C. 研发费用总额300-4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6%-8%(6分)

    D. 研发费用总额200-3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4%-6%(4分)

    E. 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3%-4%(2分)

    F. 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2.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5分)

    A. 20%以上(5分)

    B. 10%-20%(3分)

    C. 5%-10%(1分)

    D. 5%以下(0分)

    13.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10分)

    A. 国家级(10分)

    B. 省级(8分)

    C. 市级(4分)

    D. 市级以下(2分)

     E. 未建立研发机构(0分)

     

     

     

     

     

     

    附件7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部分指标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三)所称“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四)所称“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 他Ⅰ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Ⅰ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Ⅰ类知识产权。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Ⅰ类知识产权。

    (五)所称“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 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六)所称“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具体自测网址、相关标准等事宜,另行明确。

    (七)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八)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 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30%)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九)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 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 39 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十)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

    (十一)所称“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佐证。

    (十二)所称“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十三)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十四)本办法部分指标计算公式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十五)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十六)所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50强企业组名单是指该大赛2022年以来正式发布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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