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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2-6-23 点击次数:680 
  • 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文号:浙经信企服便函〔2022〕55号

    印发时间:2022-06-21 浏览次数:283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宁波不发):

    根据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和《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2〕129号)要求,现就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原则

    由符合条件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平台)自愿申报,经县(市、区)经信部门审核后,由市经信局根据分配名额择优向省经信厅推荐,杭州市推荐数量不超过4家,其他市不超过2家,并做好排序。省级单位直属的示范平台,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厅推荐。

    二、申报推荐范围

    (一)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省级示范平台;

    (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中国软件名城、消费品工

    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可推荐本城市(区域)1家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个条件的城市或区域只可推荐1家)。工信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可直接向省经信厅提出申请。上述平台不占各市推荐数量。 

    三、申报推荐要求

    (一)各市经信局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审核平台申请材料,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优先推荐公益性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服务业绩突出、积极参加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和“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等且成效明显的服务平台(如拟申请信息类、培训类示范平台,服务企业数应达到1000家以上;拟申请技术类、创业类、融资类示范平台,服务企业数应达到500家以上),总结提炼示范性表述,提出推荐意见。

    (二)申报推荐国家示范平台,应提供完整的申报和推荐材料,并通过线上、线下同时报送。

    1.线上流程。申报单位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报”,点击“在线办理”填报,于6月 27 日前完成申请。各县(市、区)、市经信部门登录“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线统一审批平台”(www.zjidb.com),于6月30日前完成审核推荐。

    2.线下流程。请各市经信局于6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见附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见《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附件)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秦春林,0571-85154906。

    邮寄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296号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513室(邮编310006)。


    附件: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doc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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