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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涉及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行为清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2-5-30 点击次数:697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涉及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行为清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浙经信政法〔2022〕111号

    印发时间:2022-05-26 浏览次数:18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反垄断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等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根据《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公竞办〔2022〕1号)要求,结合经信职能,开展涉及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行为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统一思想认识

    厅机关各处室和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反垄断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等重大决策部署和浙江省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对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做到全国一盘棋,统一大市场,畅通大循环。

    二、对照规定,开展自查整改

    厅机关各处室和各市、县(市、区)经信局重点要对含有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通,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交易,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规定等四类违规行为,以及违反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涉企政策措施进行自查。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原则,重点对2016年以来出台的涉企政策措施(含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涉企政策文件、非常设机构涉企政策文件、“政企合作”协议、备忘录等)开展全面自查,并提出修改、废止或保留的整改意见,整改情况及时报送省经信厅政法处。

    三、压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省本级清理工作由厅政法处牵头、办公室配合、机关各业务处室负责。厅机关各业务处室要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处长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推进,于5月31日前将附件1、附件2电子版及经处长签字确认的纸质版报送政法处,7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整改情况报送。政法处根据各处室自查结果开展抽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清理建议,按要求做好清理工作总结和情况报送。企业服务处等相关处室依托企业码诉求办理机制,加大涉及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等行为投诉案件的处置力度,形成闭环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四、市县联动,开展清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清理工作,特别是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涉企政策措施中,有违规条款和行为的,务必认真梳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商品要素资源的畅通流动。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请于7月15日前将本单位清理统计和总结情况报市级经信部门;各市经信部门要做好所辖县(市、区)的清理统计汇总工作,形成全市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并于8月10日前将附件3、附件4和评估报告电子版报送省经信厅政法处。

    五、完善机制,前移审查关口

    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和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要以此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落实好公平竞争审查责任制,特别是在牵头制定含有项目准入、土地供给、财政奖补、税收返还、金融支持、环保标准、排污权限、产品采购等方面内容的政策措施,要防止违规设置差别化待遇或违法给予有失公允特定优惠政策的规定。各级文件起草机构要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在涉企政策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法制机构要把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对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没有进行的、或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办公室要将公平竞争审查环节纳入办文审批流程管理,确保流程规范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审查精准到位,监管有效到位。

    联系人:政法处胡红燕87052722,顾绣敏87056461


    附件:1.涉企文件中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统计表(行政规范性文件).wps

        2.涉企文件中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统计表(其他政策措施).wps

        3.含有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违规行为的自查整改情况表(行政规范性文件).wps

        4.含有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违规行为的自查整改情况表(其他政策措施).wps

        5.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四类违规行为.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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