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修订征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1-4-1 点击次数:1004
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修订征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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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引导和推动重点新材料的应用,我厅拟在2020年指导目录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简称《2021年版指导目录》),作为保险补偿、认定奖励、应用激励等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为编制好《2021年版指导目录》,力求做到科学、合理、符合我省新材料产业发展最新情况,现决定开展目录征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推荐应结合我省优势领域和未来发展的重点方向,服务重大需求,重点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绿色低碳发展和数字经济、生物经济、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等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结合我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的新材料重点领域和我厅印发的新材料产品“四张清单”提出。
二、推荐纳入《指导目录》的新材料应在品种、规格、性能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推荐的目录产品应是已完成产业化开发建设,尚处于市场验证或初期应用阶段的新材料产品。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应用风险较高,示范意义较大。优先考虑突破“卡脖子”技术、实现国产替代等在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工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新材料产品。
四、推荐的2021年版目录产品,可以是对原目录产品的指标修订或产品替代,并说明对应原目录产品序号及修订或替代理由;推荐的目录产品可以是自材料开始一体化生产的元件、器件和部件。
五、推荐的目录产品名称、性能指标、应用领域表述应精准。性能指标单位、量值范围应专业、规范,性能指标应体现关键核心量化指标,避免罗列一般性指标。
六、各地经信局要重视目录征集工作,积极做好宣传,及时将征集表及相关要求通知企业及相关单位,广泛动员企业及相关单位参与目录征集工作。
七、请各设区市经信局汇总本地区《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征集表》,于4月25日之前通过钉钉或邮箱报省经信厅。
附件1:2021年版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征集表.xls
省经信厅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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