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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2-2-14 点击次数:788 
  • 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号:浙经信材料〔2022〕24号

    印发时间:2022-02-10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宁波不发),各银保监分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2〕8号)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度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应用于工业母机、5G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装备、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农业机械、稀土稀有金属、绿色低碳重大技术装备、北斗导航系统推广应用、安全可靠打印机、先进交通高端检测仪器、工业机器人、图像传感和MEMS传感芯片及制造工艺、元器件仿真软件等13条重点产业链,并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保险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请各地经信局组织本地区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申报形式采用线上申报,网址https://xclcygx.miit.gov.cn。

    五、认真做好初审工作。各地经信部门要会同银保监机构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初审把关,杜绝骗保骗补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初审中发现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向社会通报,并按规定实施惩戒。初审意见请于2022年2月20日前行文报送省经信厅材料工业处。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将视情组织开展现场抽查,发现存在骗保骗补等行为的申报企业,将向社会通报曝光并按规定实施惩戒,同时暂停该地区下一年度首批次保险补偿申报工作。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保保险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联系方式:

    省经信厅材料处  董昊  0571-87058139

    浙江银保监局财险处魏博0571-87189557

    线上申报系统技术服务  王小军 010-88559177


    附件:2021年度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及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情况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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