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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第七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1-11-26 点击次数:928 
  • 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第七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的通知

    文号:浙经信云计算便函〔2021〕82号

    印发时间:2021-11-24 浏览次数:544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浙政发〔2016〕6号),推动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决定组织评选浙江省第七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注册在浙江省境内,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专职研发人员30人以上。

    (二)企业有较好的信息化建设基础和稳定的数据来源,具备大数据分析、挖掘和应用服务能力,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已开展大数据应用,应用的大数据产品、服务或解决方案,技术先进实用。

    (三)已形成大数据应用的成功案例,在企业数据资源管理、数据分析服务、业务模式创新、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效益、带动行业大数据应用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具备可复制推广价值。

    二、评选程序

    (一)拟申报企业填写“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报送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

    (二)各市经信局汇总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严把质量关,组织初审评价后向省经信厅报送推荐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排序表(附件2),推荐排序表上需加盖市经信局公章。

    (三)省经信厅组织综合评审,必要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各市推荐意见、综合评审意见,审核确定浙江省第七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初选名单。

    (四)省经信厅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初选名单,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正式公布评选结果。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附件1-2表格电子版可从省经信厅门户网站“文件通知”栏目下载。

    (二)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除填报相应的附件表格外,应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企业对填报内容和数据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经信部门将终止其申报。

    (四)请各市经信局于12月3日前将推荐企业申报材料汇总后,与推荐排序表一并报送省经信厅。纸质版一式一份,寄送至: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省行政中心8号楼704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xxssc@zjjxw.gov.cn。

    联系人:云计算与大数据产业处  鲍克,联系电话:13655713990(浙政钉同号)。


    附件:

    1.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申报表

    2.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推荐排序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11月24日

    附件1~2:

    附件1~2.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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