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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省级节水型企业复评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1-10-9 点击次数:981 
  • 关于开展省级节水型企业复评工作的通知

    文号:浙经信绿色便函〔2021〕66号

    印发时间:2021-10-29 浏览次数:178

    各市经信局、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水利局、节水办:

    为加快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深入推进我省工业节水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浙水资〔2021〕6 号)要求,决定对2019 年底前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开展节水型企业资格复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评对象

    2014-2018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单位(省经信厅牵头核准公布名单,附件1),由各市经信局牵头组织复评。

    2004-2017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单位(省建设厅牵头核准公布名单,附件2),由各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复评。

    节水型企业复评具体标准参照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节水办《关于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7〕31号)相关要求执行。

    二、复评时间

    各市经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水利等相关部门请于2021年10月15日前组织专家完成复评工作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复评流程

    名单内企业对照复评验收标准,开展自评后向所在地相关部门提出复评申请。所在设区市经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水利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联合行文上报,同时将符合复评验收标准的企业申请书盖章扫描件、word电子版汇总材料报浙江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电子邮箱:284621445@qq.com)。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将组织专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核验。

    四、结果公布

    对通过复评的企业,由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节水办联合公布名单,保留其“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享受水资源费减征政策。未通过复评的企业不再保留“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

    复评工作联系人:

    省经信厅绿色制造处  宋安娜0571-87058204

    省建设厅城建处  汪  鑫0571-81050823

    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蒋  波15757121278


    附件:

    1.省经信厅牵头评定公布的省级节水型企业名单(2014-2018年).docx

    2.省建设厅牵头核准公布的省级节水型企业名单(2004-2017年).docx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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