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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工信重点领域提升发展实施方案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1-8-13 点击次数:1269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工信重点领域提升发展实施方案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号:浙经信投资〔2021〕123号

    印发时间:2021-08-12 浏览次数:64

    各有关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加强省级工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我厅开展经信重点领域提升发展有关文件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现就做好2018-2020年省级工信重点领域提升发展实施方案绩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本次评价主要涉及2018-2020年省经信厅、省财政厅联合开展的重点领域提升发展工作,涉及以下内容:2018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行业)实施方案(浙经信投资〔2017〕250号)、2019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提升发展实施方案(浙经信投资〔2018〕248号)、2020年度工业与信息化重点领域提升发展实施方案(浙经信投资〔2020〕5号),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工作安排

    (一)地方自查(8月18日前完成)。承担了经信重点领域提升发展实施任务的地区,由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用目标对照法、分析法等绩效评价方法对实施方案开展绩效自查。绩效自查主要对照检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其中绩效目标以申报方案或批复的绩效目标为准(其中2018年工信重点工作分领域推进方案以申报方案确定的绩效目标为准,其它实施方案以批复的绩效目标为准)。

    (二)业务处室审查(8月23日前完成)。各业务对口处室要全程参与地方的自评自查工作,加强业务指导,依据地方报送的评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重点审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实施中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自查结论是否准确,提出审查意见和进一步处理意见。

    (三)落实整改处置(8月底)。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将根据业务处室提出的最终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落实整改处置工作,必要时将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中的部分实施方案进行重点检查或评价。

    三、评价标准

    1.政策目标完成情况(40分)。对照实施方案或下达的绩效目标,完成总体目标的100%的得40分,每下降1%,扣0.5分,扣完为止。

    2.财政资金使用情况(30分)。按照方案明确的方向和领域,合理合规使用资金,拨付及时的得30分。存在未完成方案绩效目标且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的,每调整10%,扣1分,依次类推;按照文件规定的下达时间,存在延期拨付的,每延期10%,扣1分,依次类推;存在违规使用资金的视情扣5-10分。

    3.重点工作开展情况(30分)。对照方案中明确的各项重点工作,逐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成效,按照实际开展情况酌情给分,最高不超过30分。

    4.得分90(含)以上为优,80(含)-90为良,60(含)-80为中,60以下为差。未设置核心关键绩效指标,或设置的核心关键绩效指标不能真实完整反映政策目标的,原则上自查结论不得评“优”以上。截止项目实施期结束,省级专项资金支付进度低于91%的或存在违规使用省级资金的,原则上自查结论不得评“良”。

    四、工作要求

    1.各地要按照申报的实施方案开展绩效自查,承担了多项重点领域提升工作任务的地区,每项实施方案均需填写自查表和绩效报告,其中2018年度实施名单中省级没有安排专项资金的可不评价或简化评价方式(具体商各业务处室)。在8月18日前将自查表和绩效报告报送省经信厅对口的业务指导处室,不统一接受各地的上报资料。

    2.本次绩效评价将作为工信重点领域提升发展工作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业务指导处室另有安排的,按其要求落实)。其中实施期已满的实施方案(实施期在2020年之前的),本次评价将作为项目实施期满的最终评价,由对口业务处室审核后,提出考核或绩效评价意见,后续将不再安排考核或绩效评价。对实施期未满,但主要工作、绩效目标、资金使用等已完成,各地希望提前考核评价的,可在此次审查评价中申请提前考核评价。对实施期未满,各项工作或绩效目标仍未达到,各地拟继续实施的,本次绩效评价将作为年度评价,绩效目标有分年度目标的,按年度目标任务自评;无年度目标任务的,可商对口业务处室确定一个分解值进行自评。

    3.充分利用前期已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或专项审计工作基础。我厅前期已对2018-2020年度专项资金开展了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要作为本次实施方案绩效评价的基础,结合审计整改工作一并开展,对审计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并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对部分尚未开展专项审计的实施方案(主要涉及2019年度部分市县),各地可结合其它第三方机构的相关评价开展自评或商业务指导处室另行安排。

    4.实施期尚未截止,且未申请提前考核的实施方案,各地要继续按照申报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待实施期满后,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向业务指导处室提交自查表和报告,不再另行布置。

    5.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各地要加强对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无法实施或拟中止实施的方案,各地在自评时要提出中止实施的申请,对已下拨的专项资金原则上要收回;对绩效目标未完成、专项资金未使用或违规使用的,要酌情扣减或收回相应的资金;对实施绩效评价为“差”的方案,各地要对照问题加强整改;对评价为“优”的实施方案,各业务处室要及时总结典型,加强宣传推广。


    附件:1.2018-2020年工信重点领域提升发展实施方案名单.docx

               2.工信重点领域提升发展绩效报告.docx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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