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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5-10-10 点击次数:124 
  •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监管支局,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4〕89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工信厅联重装〔2024〕64号)和《关于组织实施2025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的通知》(工信厅联重装〔2025〕46号)要求,现就做好2025年度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资格审定和资金申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申报装备需满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要求。整机装备原则上按照台(套)数方式支持;核心系统、关键零部件,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及基础件原则上按照批次数方式支持。其中高端工业母机、电子专用装备、新型农业机械装备、精密仪器仪表等单台(套)装备价值不高的整机装备可按批次数方式支持;航空发动机、船舶发动机等单件价值较高的核心系统、关键零部件等可按台(套)数方式支持。

    二、申报程序

    (一)资格审定

    1.企业申报

    生产《目录》内重大技术装备的制造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或所属省属企业集团提交申报材料。

    2.推荐单位审核

    各地经信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按要求对本地区或集团所属企业开展资格审核,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产品技术参数的符合性和价值合理性等,形成审核意见,汇总后行文报送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3.部门复核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资格,并按装备价值一定比例核定保费补助资金额度,有效期5年。

    (二)资金申请

    1.企业申请

    通过资格审定,保费补助资金额度在有效期内,完成装备的制造、交付、投保与全额保费缴纳后,装备制造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经信、财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省属企业集团提交申请材料。

    2.推荐单位审核

    各地经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审核,省属企业集团会同承保单位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审核,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重点关注涉及关联企业交易和保险费率使用合规性,形成审核意见,行文报送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浙江金融监管局,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浙江金融监管局审核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金融监管总局。

    3.部门复核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组织复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资金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80%给予补助。

    三、工作要求

    1.装备制造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业务管控,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险补偿资格和资金的,3年内不得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各地经信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会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落实管理要求,按职责和权限逐层审核,维护好政策的严肃性。

    3.请各推荐单位按照资格审定和资金申请两个类别将报送材料排序,于10月13日前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汇总表、意见表(一式三份,寄送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50号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1107室,0571-87798107,另附电子版光盘)。

    四、政策提醒

    1.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资格审定结果,将作为享受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的重要依据,并在其他首台(套)政策中予以优先考虑。

    2.鼓励装备制造企业与承保公司根据装备技术成熟度、应用场景复杂度、历史赔付率等风险特征,自主协商确定保险费率和险种。同时,在有效期内科学合理使用保费补助资金额度,合理把握资金使用进度,确保财政资金平稳有序支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3.对于已通过资格审定的项目,同一装备制造企业无需重复提出资格审定申报,额度适用范围为同一申报企业所有符合或超过《目录》相应条目技术指标要求的装备以及其改进型装备。

    4.获得保险补偿政策支持的装备制造企业,在开展采购活动时,对于已投保质量保障类保险的装备,不应收取质量保证金。


    联系人:省技术创新中心       柳世袭,0571-87798107,

                     省经信厅装备处       严梦玲,0571-87058343,

                    省财政厅经建处       杨  敏,0571-87058450,

                   浙江金融监管局财险处 张  浩,0571-87189656。


    附件:填报说明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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