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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浙江省2024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4-9-12 点击次数:30 
  • 各市、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宁波市不发),各金融监管分局,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新材料科创高地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更好地引导和推动重点新材料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应用,现就做好2024年度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中,产品符合《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3年版)》,且在2023年9月5日至2024年9月4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投保产品全部交付用户使用、保单正式生效并在保单有效期内全额交付保费的首批次新材料生产企业。

    二、申报保险补偿产品及承保公司

    (一)申报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属保费补贴范围。申报保费补贴的投保产品累计销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二)已获得国家保费补贴的首批次新材料、已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所用的材料,不再重复享受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首批次新材料应用奖励与保险补偿不得同时享受。

    (三)承保保险公司须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三、保费补偿

    (一)省财政对新投保新材料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国际、国内和省内首批次新材料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90%、80%和70%给予保险补偿,续保产品按首年度实际补贴比例逐年递减10%给予保险补偿。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国际、国内和省内首批次新材料的分档,按《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分档确定。

    (二)投保新材料产品应根据材料成熟度、潜在风险情况、应用领域等确定合理的责任限额。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经信局、财政局、各金融监管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和配合,高效推进保险补偿工作的开展。

    (二)投保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申报,于2024年10月10日前对照附件要求上传有关材料。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各金融监管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于2024年10月16日前通过系统上传初审意见(需联合行文)。

    (三)省经信厅会同浙江金融监管局分别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省经信厅审核投保企业和产品领域符合度、浙江金融监管局审核保单的合规性。省经信厅审核确认后,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保费补贴比例及额度,补助资金在2025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一并下达。

    (四)资金申报、使用单位(企业)承担资金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

    (五)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组织做好初审工作,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杜绝骗保骗补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初审中发现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向社会通报,并按规定实施惩戒。

    联系人:

    省经信厅材料处     董  昊 0571-8705 8139

    省财政厅经建处     阮侠波 0571-8705 8450

    浙江金融监管局财险处 张 浩 0571-8718 9656

    申报网站技术支持   袁  浩 13735841254

    附件:2024年度省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报材料要求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2024年9月4日

    附件 

    2024年度省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投保产品符合要求的销售情况和保费缴纳情况的审计报告(核验投保产品销售合同、交货凭证、发票、销售金额、用户及应用领域、保单、保费缴纳等真实、有效性),并附相关合同、凭证材料(若发票、交付凭证较多可仅提供可核查的清单);

    (四)产品应用领域证明材料;

    (五)承保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备案编号、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承保时点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公司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备注:上传线上申报系统的申报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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