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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1-05-20 点击次数:1792 
  • 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文号:浙经信企服便函〔2021〕32号

    印发时间:2021-05-19 浏览次数:123

    各市经信局(宁波不发):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企业函〔2021〕88号)以及非涉密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要求,现就我省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对象

    国家示范基地的申报对象为省四、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可对照《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相关要求进行自愿申报,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再作为申报条件。各市根据申报情况做好推荐工作,每个市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

    二、申报推荐方式

    按照非涉密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要求,申报对象需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后找到“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事项,进入“在线办理”环节,填写和上传相关资料。操作指南详见http://jxt.zj.gov.cn/art/2020/4/2/art_1663367_42459

    523.html。

    省经信厅将对各市推荐的小微企业园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确定6个推荐名单,经公示后推荐上报工信部。

    三、申报材料

    (一)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原件);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说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原件);

    (六)省级小微企业示范园(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等说明材料(原件);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原件或复印件);

    (九)能够说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原件)。

    四、审核推荐要求

    请各市经信局在6月1日前完成网上审核程序,并将推荐文件以及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三份报送省经信厅,同时将全部材料电子文档光盘一并报送(内容应与纸质件一致)。

    联系人:企业服务处陈婧绮;联系电话:0571-87059130。


    附件: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docx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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